性侵友13歲女「下體特徵變關鍵」 鄭家堯判決理由曝光
▲鄭家堯今被法院判2年8個月徒刑。(圖/資料照/記者張曼蘋攝)
女星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歷經多次開庭審理,士林地方法院認爲,少女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詳述性行爲過程及被告下體特徵,鄭家堯法律觀念淡薄,已影響少女身心健康之正常發展,犯後未表達悔悟之意,今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共2罪,判鄭應執行2年8個月徒刑。其餘部分證據不足無罪。可上訴。
2014年8月間鄭男開車載少女到礁溪某溫泉酒店住宿3天2夜,第2天晚上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第3天上午退房後,鄭男開車載少女返家途中,到千島湖看風景,鄭男將車停靠路旁,在車上要求少女爲其口交。鄭男到案時,坦承當時有帶少女去礁溪玩,但並未與她有性行爲,因爲少女父親曾向他借貸金錢17萬5千元,少女爲了幫父親出氣才以此作爲報復手段。
少女供稱,被告在第一次見面時就知道她13歲,後來暑假快結束,被告約她出去玩,「第1晚住飯店時,我跟他說想自己睡,但被告不要,就和我同一張牀」,第2晚被告就跟她發生性關係,第3天上午離開礁溪後,被告將車停在路邊要她口交;另少女在偵查中清楚指出鄭男下體特徵,經檢察官當庭命法醫勘驗後相符。
法官審理時也傳喚長期爲鄭男按摩的女按摩師作證,該女稱,按摩頻率約1周2次,按摩範圍爲脖子到腰部,另包括大腿及小腿,「不知道他身體部位及性器有什麼特別的地方」。法官認爲,按摩師長期爲被告按摩身體,多次直接接觸,亦無法得知其身體、性器特徵,堪認被告下體特徵從外觀上尚非得輕易看得見,少女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詳述性行爲過程及性器特徵;至於鄭男辯稱之借貸關係,少女並未介入,不可能僅因借貸而自毀名節,因此仍判鄭男有罪,可上訴。
另外,少女指控鄭男自2014年2月至8月間時常親吻她、撫摸胸部等猥褻、性侵多達25次部分,法官認爲,少女雖有多名同學證稱,但他們僅從聽少女方面說遭父親友人性侵,對犯行過程、時間地點之描述仍有所欠缺,甚至部分與少女指稱不符,再加上尚缺其他補強證據可佐,因此認定證據不足,應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