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辦案中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本報北京12月7日電(全媒體記者李春薇)今天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指出,貫徹實施民法典,檢察機關應當更加自覺優化刑事司法理念、強化民事權利保護意識。要對標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牢固樹立民事權利保護的觀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強調,檢察機關要主動適應刑事犯罪結構重大變化,堅定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辦理涉黑惡犯罪、經濟犯罪案件,更要注重審查涉案財產的來源、性質,嚴格區分黑惡財產與合法財產、股東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要統籌考慮民事賠償和刑罰適用的關係,確保案件處理三個效果統一。在刑事執行監督中,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生命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的同時,注重加強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

會議指出,要妥善處理刑民交叉案件,在辦理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刑事案件時,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關係、司法政策導向因素,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機械司法。對於民事欺詐行爲、合同等債權糾紛案件,要實質研析涉案法律關係、當事人法律行爲及其主觀故意,不能簡單化認定或不認定“刑事詐騙”“合同詐騙”,防止通過刑事追訴插手民事糾紛,違法進行公權干預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減損、限制公民的民事權益。對於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經濟糾紛”旗號,實質上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訴,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間借貸掩蓋的“套路貸”犯罪。對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經營類違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訴的就不捕不訴,但要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的檢察意見。在這方面,要轉變傳統觀念、做法――不以犯罪處理好像就不足以體現從嚴,而沒有把經濟處罰、民法調整也看作“懲罰”“治理”。要立足監督本職,加大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力度,堅決防止和糾正違法立案,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強制措施,依法保護自然人和各類組織的財產權人身權

會議要求,要把民法典充分運用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辦案中要根據民法典關於損害賠償的制度規定,充分尊重和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不僅向犯罪嫌疑人講清賠償的法定責任、方式及其對量刑建議的影響,還要向被害人釋明依法獲得賠償的請求權基礎、賠償的具體事項及計算標準,引導被害人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提出合理的賠償訴求。要將是否“認賠”、是否賠償到位作爲認罪認罰從寬的重要考慮因素,注重保護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