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捱揍「換理由」解僱助領失業給付 下屬還要討獎金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原本在某化工原料公司擔任業務副理,2016年12月間高姓主管衝突互毆,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理由解僱,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他請領失業給付,沒想到他事後反告公司並要求支付29萬元業務獎金薪水,最後因爲隱瞞找到新工作反而被法官打臉,判決敗訴。

陳男與高姓主管一言不合就動手毆打。(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陳男主張,他從2014年5月起擔任該公司的業務副理,月薪爲5萬5000元,後來因爲毆打主管被解僱,並在2016年12月31日非自願離職,但這顯然不符合終止勞動契約的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他與公司之間還存在僱傭關係依法應該補足從離開公司到正式終止契約之間的薪資,以及29萬8705元的業務獎金。

對此,公司方面反駁,陳男與同事上司相處狀況都不佳,工作表現也未如預期,嚴重影響職場工作秩序及業務運作,也對同仁造成心理威脅,這纔將人開除,並依照《勞基法規定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他原本自願拋棄資遣費請求權,公司當然也沒有給付的義務,況且調解時也展現誠意同意給付7萬元資遣費,顯然過程中是有所誤會

▲公司認爲陳男與同事、上司相處狀況不佳,工作表現也不如預期。

而陳姓證人出庭表示,原本公司是要依《勞基法》第12條暴力、毆打的項目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陳男說想要領取失業給付,日後也比較好找工作,這才改爲不能勝任工作,還有籤切結書同意放棄請領資遣費。

新北地院法官發現,陳男不僅不尊重上司的決定動用暴力,經過協商之後又違反約定,隱瞞所有人其實他在去年7月就找到新工作一事,種種行爲顯然已經違反誠信原則,最後判決敗訴,他一毛錢也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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