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獵槍釋憲案 大法官首度開庭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前排右三)因使用獵槍遭判刑,王光祿與聲援團體2015年12月14日至最高法院檢察署遞交連署書,希望檢察總長顏大和能提出非常上訴,現場升起狼煙祈求祖靈能讓事情有轉機。(本報資料照片

原住民打獵只能用「自制獵槍」且不得獵捕山羌等保育動物,經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及卑南族人潘志強和法官2017年先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9)日將首度針對本案,於憲法法庭召開辯論庭。原民族人昨晚夜宿司法院前,今開庭前將施放狼煙、詔告上天及祖靈,強調「獵人無罪、法律違憲!」

2013年王光祿聲稱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他用撿拾到的長槍,在臺東山區獵得保育類臺灣長鬃山羊、山羌,檢方起訴,他不否認自己行爲,主張狩獵是原民文化犯罪

歷審將王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3年2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月,併科罰金7萬元,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定讞,檢察總長爲他提非常上訴,他暫不須入獄,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2017年也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另潘志強在2014年於臺東南山區,用土造長槍獵得山羌2只,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定讞,潘主張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可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他與王都聲請解釋。

桃園地院審理一起原民網空氣長槍案,法官認爲,空氣槍被認定非「自制獵槍」,網購空氣槍打獵卻須受刑罰,有違憲之虞,停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將王等4案併案一起審理。

現行法律規定,原住民爲傳統習俗文化,可申請在警分局覈准地點,製造「前膛槍式」的自制獵槍。除此之外,原住民如果持有槍械同樣都將受刑罰追訴,遭判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數原民、人權團體及法官,站在保障原民文化立場,反對管制獵槍,主管機關警政署成爲遭指責的「箭靶」。今警政署由署長辦公室主任代表開庭,但因場外有原民放狼煙,署長陳家欽也會到場視察警方維安部署

警政署主張,非經許可製造或販售獵槍、空氣槍都須受刑罰,目前法律沒違憲。警政署表示,《槍砲條例》是爲維護治安,經30多年實施,成效卓着;從美國經驗得知,槍枝未管制可能造成驚人危害

警政署指出,限制原民自制獵槍在前膛槍,有治安維護考量,因不同於後膛槍,前膛槍射擊循環較長,需逐發裝彈動作較繁瑣;且前膛槍已足夠原民狩獵需求,不易拿來犯罪。

大法官今開庭辯論釐清包括,憲法是否保障原民狩獵文化權、環境生態保護與野生動物保育的平衡、免除刑罰的狩獵工具限於自制獵槍是否違憲、狩獵的槍枝是否包括空氣槍等爭點,辯論後擇期宣佈釋憲結果。